(2017)内2530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正蓝旗启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英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启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298号原告:正蓝旗启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李小龙,经理。被告:李英刚,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蓝旗启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英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蓝旗启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英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蓝旗启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英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缴纳),由原告正蓝旗启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