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兰雁、黄引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李兰雁,黄引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肖仁珍。被执行人李兰雁,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黄引娣,女,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5446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760,17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兰雁、黄引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17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