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彬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彬,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彬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2权、方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彬彬向被害人邹某1谎称其受福建中厦境外服务公司驻澳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委托寻找去澳门务工人员,可以帮邹某1等人办理去澳门务工的劳务证,并保证在三个月内办理好劳务证,否则退还一切办证费用。在骗取邹某1的信任后,被告人李彬彬以帮忙办理去澳门务工的劳务证为名,通过邹某1的介绍,于2015年4月至7月期间,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一带,骗取了邹某1等48名被害人的办证费用共计181000元。被告人李彬彬收取邹某1等被害人的办证费后,在未办理任何一名被害人的劳务证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劳务公司收据、声明及还款保证书来欺骗多次追讨办证费用的邹某1等被害人,并在其答应的最后还款期限到来后,于2015年9月11日关闭手机,断绝了与邹某1等被害人的一切联系。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李彬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彬彬退赔了被害人邹某1等48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8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邹某1等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1、覃某、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邱某、刘某、黄某1、黄某2、李某、黄某3、廖某、邹某2、的陈述,抓获经过,收据,关于赴澳0000375批次人员声明,保证书,见证书,收款清单,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谅解书,出入境记录,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随案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彬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彬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彬彬退赔了邹某1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邹某1等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彬彬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彬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姚 峰审判员 孙珑艳人民陪审员陆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珠 倩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