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善书与被告冷水江市渣渡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善书,冷水江市渣渡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547号原告汪善书,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罗光昭,新化县白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水江市渣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民忠,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善书与被告冷水江市渣渡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善书于2017年5月18日以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善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善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