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宛城联社溧河信用社与邢玉林、袁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城联社溧河信用社,邢玉林,袁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第1662号原告宛城联社溧河信用社。负责人邓建党委托代理人熊国海,溧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邢玉林,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袁兴,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宛城联社溧河信用社诉邢玉林、袁兴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交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营业执照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信用社,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77368857-2号,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是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为王玉忠,显然不是同一企业法人。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明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2300元未缴纳,不再缴纳。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良中审 判 员 马俊会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