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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乔美华、原审被告陈久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乔美华,陈久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迎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崇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美华,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审被告:陈久林,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建昌县。上诉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32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人所在地为锦州市,合同履行地也不在盘锦市大洼区,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标的物交付地即顺安酒店工地,该地位于盘锦市大洼区,故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裴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