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方诉张雪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张雪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364号原告:周方,乾安县人。被告:张雪杉,乾安县人。原告周方与被告张雪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雪杉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万元。并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出借据两枚。约定在2017年1月30日还款,并约定借款利息月利2分。2016年12月4日,被告还我款人民币14000元,尚欠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呈讼。张雪杉未答辩未应诉。本院依法认定的事实是,张雪杉于2016年1月30日,向周方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为周方出借据两枚。约定在2017年1月30日还款,借款利息按月利2分计息。2016年12月4日,张雪杉偿还周方借款人民币14000元,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另外,周方放弃对郭影债权请求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雪杉未答辩未应诉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和对周方请求权的认可。本案中周方与张雪杉并未对偿还人民币14000元还款性质予以约定,故认定张雪杉已给付款项应先充抵支付利息,充抵利息之后再充抵本金,经计算,截止2016年12月4日张雪杉应偿还利息为10133.33元,偿还的本金为3866.67元,剩余本金金额为46133.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雪杉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周方欠款人民币46133.33元。并自2016年12月5日始至给付支付之日按月利2分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张雪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