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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吴永胜、苏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吴永胜,苏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男。被执行人吴永胜,男。被执行人苏为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吴永胜、苏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永胜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江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