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吴永胜、苏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吴永胜,苏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男。被执行人吴永胜,男。被执行人苏为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吴永胜、苏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永胜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江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