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眉县中医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安科高技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中医院,深圳安科高技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眉县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64355106835。住所地:眉县首善镇首善街***号。被执行人深圳安科高技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880835-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沿山路**号。申请执行人眉县中医与被执行人深圳安科高技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83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怀平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