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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锦兴与李晓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兴,李晓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940号原告:李锦兴,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县。被告:李晓刚,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委托代理人:杨恒,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兴诉被告李晓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锦兴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后1650元由原告李锦兴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贺晓娅人民陪审员  崔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胡盼阳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