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裴某与耿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裴某。被执行人:耿某。本院(2016)晋082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耿某与段某系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段某的存款23446.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