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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裴某与耿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裴某。被执行人:耿某。本院(2016)晋082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耿某与段某系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段某的存款23446.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