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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马某某、马某A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马某A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90-1号原告:徐某某,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告:马某某,女,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告:马某A,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马某A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原告徐某某预交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138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顾海林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蔡桂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