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3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仁红与徐道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仁红,徐道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3385号之一原告:袁仁红,女,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徐道友,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袁仁红诉被告徐道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袁仁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仁红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袁仁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