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申请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某有限公司申请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信丰一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晓审判员 代审判员江振宇审判员 王 占 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秋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