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与刘杨华、刘海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刘杨华,刘海东,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159号之一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以南、朝阳渠以东、鹿楼村以西。法定代表人:许庆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幕娟,女,该公司法务,住。被告:刘杨华,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刘海东,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稀土开发区劳动路21号包头徐工4S店。法定代表人:王光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诉被告刘杨华、刘海东、包头市勤和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795元,由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书成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