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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皓川与徐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盛隆五金经营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皓川,徐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盛隆五金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485号原告:黄皓川,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赖容伟,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方,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盛隆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歧村委会北村S253线路口北面商铺。经营者:徐方。原告黄皓川与被告徐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盛隆五金经营部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黄皓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皓川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已与被告徐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盛隆五金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约定支付清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属自行处分诉权,其行为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皓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原告黄皓川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嫣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