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屯娃与平陆县林业局撤销处理意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屯娃,平陆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28行初17号原告王屯娃,男,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柴喜登,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陆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宋克宽,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乔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屯娃诉被告平陆县林业局撤销处理意见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屯娃以其需向平陆县人民政府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屯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韩月德审 判 员 张军& # xB;审 判 员 王 淑 丽法官助理 皇 甫 苏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