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蔡再新诉被告蔡红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再新,蔡红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4390号原告:蔡再新,男。被告:蔡红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再新诉被告蔡红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蔡再新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再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再新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