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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佳杨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假设工程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佳杨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239号原告:大连佳杨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生,董事长。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杨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5元,应交34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旭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