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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邓传占与兰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占,兰峰,邓传占,兰峰,邓传占,兰峰,邓传占,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461号原告:邓传占,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放牛村。被告:兰峰,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预备役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邓传占与被告兰峰提拱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邓传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传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