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