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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与刘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刘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941号原告: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西街2号61栋1单元10102室。负责人:和军锋,系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凯靖,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店员工。委托代理人:罗青青,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靖,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原告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与被告刘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诉称,被告通过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出售了被告位于西安市××新区电子××街××单元××室的房产。2016年9月30日,由原告(居间方)、被告(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约时被告表示房产证在银行抵押,并承诺自己可以自行还款。但被告在签约之后就没有再去办理提前还贷手续,乙方多次让原告催促被告办理提前还贷,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提前还贷进程并提出解决方案,但被告表示筹款困难并寻求原告帮忙寻找第三方垫资公司帮忙还款,后经原告介绍了一家垫资公司,但垫资公司须被告提供被告夫妻双方的相关资料才可垫资。被告答应提供夫妻双方相关资料并递交给垫资公司,但几日过后被告没有提供,经原告询问得知被告的妻子不予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后经协商,被告一再承诺自己可以解决和妻子的矛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说是正在沟通,而且经常不接电话或者拒接乙方和原告电话。直至2017年1月初,原告发现房屋墙面及装修被无缘损坏,遂赶紧联系被告询问情况并告知乙方,后经被告随同乙方和原告一同到房子看了损坏情况。后经协商,乙方同意继续购买此房,被告承诺修复好房屋损坏地方,但半个月过后被告依然没有还款,乙方和原告要求随同被告一同去被告妻子家里了解情况,后来都因为被告较忙就没有去。后经原告协商,被告承认自己违约不再出售此房,并于2017年1月14日同乙方在原告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月22日之前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承担原告相关中介费10600元整,如若未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中介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但直至现在,被告也没有对原告做出相关赔付并且拒接原告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中介佣金10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受理法人与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一直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后,可再次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之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