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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国泰、罗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泰,罗海平,罗奇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552号之一申请人:吕国泰,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罗海平,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罗奇凌,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中心大楼二层西面。负责人:廖中兴。担保人:冯超慧,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胜八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0********。申请人吕国泰诉被申请人罗奇凌、罗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粤0606财保2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罗海平所有的粤Y×××××号小型汽车以及担保人冯超慧所有的粤X×××××号小汽车。现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罗海平、罗奇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撤回对三被申请人的起诉,理应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冯超慧所有的粤X×××××号小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海平所有的粤Y×××××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泽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