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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部县伏虎镇赵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县伏虎镇赵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法定代表人赵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静,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贤,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伏虎镇赵王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岳国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儒,南部县伏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南部县伏虎镇赵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大轩、董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38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刘大轩审判员  董 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珍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