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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成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成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264号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录,经理。被告:李成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成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