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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新民、王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民,王琼华,张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928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琼华,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华芳,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王琼华、张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