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四海诉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四海,尹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279号原告:郭四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岸兵,益阳市扬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建华。郭四海诉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郭四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尹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郭四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四海撤回对尹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财产保全费706元,共计1043元,由原告郭四海负担。审 判 员 刘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