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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四海诉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四海,尹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279号原告:郭四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岸兵,益阳市扬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建华。郭四海诉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郭四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尹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郭四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四海撤回对尹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财产保全费706元,共计1043元,由原告郭四海负担。审 判 员  刘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