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程仁书与焦扬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仁书,焦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程仁书。被执行人焦扬。本院在执行程仁书诉焦扬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终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