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方福明与被告黄锦乐、谭喜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福明,黄锦乐,谭喜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281号原告:方福明,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云灿,通山县通羊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锦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谭喜娣,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福明与被告黄锦乐、谭喜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方福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福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福明负担。审 判 长 冷绪昌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