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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方福明与被告黄锦乐、谭喜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福明,黄锦乐,谭喜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281号原告:方福明,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云灿,通山县通羊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锦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谭喜娣,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福明与被告黄锦乐、谭喜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方福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福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福明负担。审 判 长  冷绪昌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