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贵港市救助管理站、祝清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港市救助管理站,祝清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民特3号申请人:贵港市救助管理站,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松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明,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祝清凤,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代理人:梁伟菊,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救助管理站干部,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贵港市救助管理站认定祝清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救助管理站称,被申请人祝清凤是流浪人员,2016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收留救助。因祝清凤患有严重××,无法正常表达,经申请人多方调查,至今无法查找到其亲属或监护人。2017年2月9日,经贵港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认定祝清凤为二级精神残疾人,指定陈松平为其监护人。由于祝清凤无法正常表达,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二级精神残疾人,故向法院申请认定祝清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伟菊称:对申请书上载明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同意认定祝清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祝清凤是流浪人员,于2016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收留救助。因祝清凤患有严重××,无法正常表达,经申请人多方调查,至今无法查找到其亲属。2017年2月9日,经贵港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祝清凤被认定为二级精神残疾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祝清凤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有残疾人证为凭,故原告申请认定祝清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祝清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农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