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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445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与范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范成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445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住所地启东市东海镇新安镇新丰街18号。法定代表人:陆忠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辉,该公司员工。被告:范成辉,男,1965年02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与被告范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葛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