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汉族,1994年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宛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皖A×××××(L临)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庐江县境内沿原S31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5KM+200M处时,与前方道路右侧行人徐经玉发生碰撞,造成徐经玉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吕某拨打了120电话,并通知其父亲吕某���打122报警电话,之后弃车离开了现场。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徐经玉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吕某案发后自动至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发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主要有: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皖A×××××(L临)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庐江县境内沿原S31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5KM+200M处时,超限速行驶,与前方道路右侧行人徐经玉发生碰撞,造成徐经玉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吕某拨打了120电话,并通知其父亲吕某拨打122报警电话,之后弃车离开了现场。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徐经玉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吕某案发后自动至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接报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谈某、陈某、沈某、吕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限速行驶,行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衡本案情节,对被���人吕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丁玉梅人民陪审员 朱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泽皖附: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