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琳、邢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邢立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94号之一申请人:陈琳,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邢立刚,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陈琳与被申请人邢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立刚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沽上江南城9-1-1503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陈琳以现金11万元提供担保;申请人陈琳与案外人刘艺以二人共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北侧沽上江南城12-1-1601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琳及案外人刘艺向本院提供的上述担保房产,应依法办理查封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陈琳与案外人刘艺二人共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水××镇××大街北侧沽上江南城12-1-1601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