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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淑会朱淑容等与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林,朱淑会,朱淑容,陶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509号原告朱小林,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朱淑会,女,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朱淑容,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平,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三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梓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