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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陆维亮、东莞市华恩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维亮,东莞市华恩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维亮,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恩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溪头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勇。上诉人陆维亮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恩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1日向上诉人陆维亮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维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