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尚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区银河街***号。法定代表人:周玉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东,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民,奎屯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英奇审 判 员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帷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