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杰与刘敏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杰,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任杰,女,1960年3月14日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敏,女,1971年8月23日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杰与被执行人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