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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破申1号申请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鼓楼东街24号。法定代表人徐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明军,现公司负责人。2017年3月28日,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华公司)以公司负债率高,资不抵债,扭亏为盈已无希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5月11日将申请破产的全部材料提交完毕。本院查明,申请人艺华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注册地址安康市鼓楼东街24号,法定代表人徐锡,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丝绸产品、绢纺原料、丝绸制品的加工、销售;黄姜皂素双烯、冶金炉料、重晶石粉的购销;商砼骨料的生产、销售;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对外自营进出口业务。2006年经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函(2006)7号文件《关于对市铁合金厂实施兼并重组整体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对原安康市铁合金厂进行了兼并。2010年9月后,公司基本未开展经营活动。经陕西高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艺华公司现资产总额为71076345.74元,负债104663271.93元。艺华公司在册职工16名,退休人员120名,遗属工10名。本院认为,艺华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主体适格,艺华公司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海明玉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