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华庆、黄有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华庆,黄有富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华庆被执行人:黄有富公民身份号码:×××13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2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有富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黄有富名下有房产(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6幢1单元1001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6幢1单元1001室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红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