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永和与晋中市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和,晋中市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513号原告刘永和,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晋中市开发区社管处侯方村村民,住。被告晋中市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鸣李村。法定代理人白晓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晓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和与被告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村委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为民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丽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冀永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