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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刑字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袁金山寻衅滋事李小倩、姜翠苹、袁长忠窝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金山,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字8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金山,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袁长忠,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姜翠苹,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小倩,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金山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犯窝藏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金山、袁长忠、姜翠、李小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袁金山与刘欢、钟明、李鑫磊、王子佳(均已判决)等人到龙江镇十道街秀歌厅唱歌,期间与被害人宋某某(男,35岁)、崔某某(男,32岁)、张某(女,32岁)等人发生口角,袁金山等人使用拳脚、啤酒瓶、方凳先后将宋某某头部打伤,并将歌厅内的吊灯、瓷砖等物品砸坏,案发后袁金山潜逃。经法医鉴定,宋某某、崔某某、张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秀歌厅内物品损失为人民币8894.72元。(二)窝藏犯罪。2014年1月份,被告人袁金山因涉嫌犯罪潜逃,其妻子被告人李小倩明知袁金山已被公安机关调查,仍在天津市武清区静湖花园东区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租房供其居住,并将其弟弟李某某身份证提供给袁金山使用。袁金山的父母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明知袁金山在逃,仍然为其提供人民币5000元供其生活,帮助其逃匿。经侦查,被告人袁金山于2016年4月23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静湖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于2016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书、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金山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袁金山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袁金山、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袁金山与刘欢、钟明、李鑫磊、王子佳(均已判决)等人到龙江镇十道街秀歌厅唱歌,期间与被害人宋某某(男,35岁)、崔某某(男,32岁)、张某(女,32岁)等人发生口角,袁金山等人使用拳脚、啤酒瓶、方凳先后将宋亚明头部打伤,并将歌厅内的吊灯、瓷砖等物品砸坏,案发后袁金山潜逃。经法医鉴定,宋某某、崔某某、张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秀歌厅内物品损失为人民币8894.72元。经侦查,被告人袁金山于2016年4月23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静湖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系列证据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金山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袁金山于2016年4月23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静湖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据,证实同案刘欢、钟民已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000元,并得到谅解;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袁金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证人证言。证人刘欢、钟民、王子佳、李鑫磊、王宇等人的证言,证实本案由刘欢、钟民、王子佳、李鑫磊引起,刘欢、钟民将被害人打伤,被告人袁金山积极参与并用凳子将歌厅的吊灯打坏的事实经过。3、被害人李某、崔某某、张霜、宋某的陈述,证实宋某某、崔某某、张某被打伤;李某所开办歌厅内物品及吊灯被毁坏的事实经过。4、被告人袁金山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证人证实及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5、龙江公安局法法鉴定所龙公(2014)法鉴字第T014号、T015号、T016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宋亚明、崔纪星、张敏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6、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龙价认鉴字(2014)10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毁坏的歌厅财物计人民币8874.92元。5、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袁金山的同案均已被刑事处罚。(二)窝藏犯罪。2014年1月份,被告人袁金山因涉嫌犯罪潜逃,其妻子被告人李小倩明知袁金山已被公安机关调查,仍在天津市武清区静湖花园东区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租房供其居住,并将其弟弟李延龙身份证提供给袁金山使用。袁金山的父母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明知袁金山在逃,仍然为其提供人民币5000元供其生活,帮助其逃匿。经侦查,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于2016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系列证据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6年4月29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及袁金山供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金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袁金山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金山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其酌情处罚。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长忠、姜翠苹、李小倩犯窝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初犯,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金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小倩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姜翠苹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袁长忠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立人民陪审员  赫凌敏人民陪审员  张秀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凤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