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恒义与朱丽芳、唐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义,朱丽芳,唐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166号原告:张恒义,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朱丽芳,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唐连斌,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张恒义诉朱丽芳、唐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恒义以与被告朱丽芳、唐连斌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恒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恒义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晓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