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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恒义与朱丽芳、唐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义,朱丽芳,唐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166号原告:张恒义,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朱丽芳,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唐连斌,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张恒义诉朱丽芳、唐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恒义以与被告朱丽芳、唐连斌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恒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恒义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晓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