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门市新视窗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德荃绿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门市新视窗广告有限公司,湖北德荃绿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065号原告:天门市新视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天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静。被告:湖北德荃绿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天门工业园。原告天门市新视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德荃绿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天门市新视窗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门市新视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