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金龙、于洪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被执行人:于洪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被执行人于洪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洪涛偿付申请人刘金龙18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刘金龙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于洪涛已经偿付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