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金龙、于洪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被执行人:于洪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被执行人于洪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洪涛偿付申请人刘金龙18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刘金龙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于洪涛已经偿付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