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品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3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品超,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8日晚,被告人赵品超在其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三轮载客摩托车搭载刘某某、周某某,途经版面院、九龙大道前往电力街,当行驶至电力街路口时,逆向驶入电力街单行道,被公安民警当场拦截后,将其带至綦江区人民医��抽血送检,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9mg/100ml。认为被告人赵品超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有无证驾驶、载人驾驶、逆向行驶和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吉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品超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品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所判处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