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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岳池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楷瑞与尹勇、何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楷瑞,尹勇,何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岳池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田楷瑞,男,201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光辉(田楷瑞之父)。法定代理人:文凤(田楷瑞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勇,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之龙,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909753952W。代表人:XX,该支公司经理。原告田楷瑞与被告尹勇、何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田楷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楷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楷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田楷瑞负担。审判员 刘 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璐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