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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韶关市靓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谭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靓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谭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481号原告:韶关市靓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辉初。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福、黄伟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兴,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原告韶关市靓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靓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