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青岛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李某,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某,周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元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上诉人青岛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胶州市,故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建筑设备的使用地在莱西市。莱西市为合同履行地。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