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华保险公司赤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华保险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1792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安华保险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安华保险公司赤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海彦审 判 员 马 玉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