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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日辉与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日辉,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5425号原告:郑日辉,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池峰,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郑日辉与被告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日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池峰向郑日辉支付货款3078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池峰承担。事实与理由:郑日辉在仓山区××山镇叶下工业区经营拖鞋厂,池峰自2010年开始便陆续在郑日辉处购买拖鞋。2014年10月10日,经双方结算,池峰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池峰确认尚欠郑日辉货款307840元。后经双方协商达成按月分期还款计划,每月归还15000元,直至款项全部还清,若有任何一期未还视为借款全部到期,郑日辉有权向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池峰支付违约金。之后,郑日辉多次要求池峰归还货款,但池峰均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故郑日辉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池峰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池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0月10日,池峰出具《还款计划书》,其确认欠郑日辉货款307840元。池峰承诺按月分期还款,其中2014年11月10日前还款15000元,以后每月10日前还款15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若池峰未及时、足额还款,视为债务全部到期,池峰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郑日辉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同时双方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郑日辉有权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池峰出具的《还款计划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故郑日辉主张池峰支付所欠货款30784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池峰在《还款计划书》中承诺自2014年11月开始,于每月10日前还款15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若其未及时、足额还款,视为债务全部到期,池峰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郑日辉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鉴于池峰逾期未依约还款,故郑日辉主张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日辉支付货款3078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2元,由池峰负担,池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票据)由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茹附一: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执行申请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